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民初1214号
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火车站京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牛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霞,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何景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与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以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拖欠的货款给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6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