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1752号
原告:阿卜来提·***,男,1975年03月0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伊西路106号(美居6楼66区3丘14栋)。
法定代表人:何景龙,系公司经理。
原告阿卜来提·***与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阿卜来提·***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来提·***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来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2元,由原告阿卜来提·***负担。
审  判  员   龚  高  峰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热米莱·杰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