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2民初13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景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新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经将所欠款项向其付清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13元,减半收取计506.5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利贤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