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2民初405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行业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景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行业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所欠原告的租赁费付清,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2元,减半收取计7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   景   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杨联会
书记员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