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香格里拉**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杨素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美蓉
审 判 员 王雪梅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雷 鸣
书 记 员 马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