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122民初19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宁边西路性格里拉**。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柯克亚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良杰、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已由法院一并审理,该案已无诉讼必要原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赫斯也提·艾提拜尔江
书记员焦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