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1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素梅,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23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主文为:“一、被告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80,630元;二、被告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610,284元;三、第三人杜鹏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纵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高新区不动产一处,本案已轮候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案外人绿欧家具厂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其应当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租金3826856元,因租赁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暂未提取。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82685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控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