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周岩、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173号
申请人:周岩,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民,奎屯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南苑办事处塔城南路314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钰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周岩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周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岩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周岩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