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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南苑办事处塔城南路314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3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丽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云 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