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南苑办事处塔城南路314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3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丽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云 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