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兵0103民初1075号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86,312.5元,利息51,184.5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18日),合计937,491.0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18日起以886,312.5元为基数,到付清工程款为止的利息,按照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一师阿拉尔市)团镇供热节能环保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工程所在地为一师阿拉尔市下属各团场,工程总造价为235.5万元(固定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完成了工程项目,2020年10月18日项目验收通过。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86,312.5元未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自被告接受建筑物至今已经使用近两年时间,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全部诉求。 中节能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也没有就其完成的工程量向被告提供竣工资料进行结算,从本质上还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原告没有按约定完成施工,没完成部分的款项应当予以扣除,且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主材料(包括折返钢梯、折返梯土建材料),也应扣除相应款项;3、因主材料的变更导致业主方合同中的巨额款项被扣减,项目被叫停,且原告严重拖延施工期,给被告造成过了巨大的损失;4、本案中的案涉合同并非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价为2,355,000元,合同外产生费用91,500元,以上合计合同总价为2,446,500元,应扣金额为1,662,417.03元,被告已付1,413,000元,对原告按约定完成的工程量被告已超额支付628,917.03元。被告支付的款项数额已超过原告实际施工的对价款,故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9年9月18日,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兴业公司)与中节能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西北兴业公司将第一师阿拉尔市团镇供热节能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交于中节能公司施工,中节能公司为西北兴业公司提供合同项目需要的型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维修服务,合同造价为11,862,229.76元。2019年10月25日,中节能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第一师阿拉尔市团镇供热节能环保设施建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项目交于乙方施工;具体约定如下:1、乙方负责建设分析小屋16间、梯子平台15座、桥架敷设、电源敷设等投标文件内项目特征描述施工,其中钢梯立柱规格为H型钢柱(300*300*10*15),钢梁规格为H型钢梁、C型钢梁(250*125*6*9),钢平台规格为花纹钢板(5*1.52*6);2、施工(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前,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3、合同价款总金额为2,355,000元(包含1.5%文明施工管理费及9%的增值税工程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客户西北兴业公司的第一笔预付款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的款项作为预付款,甲方和西北兴业公司结算到第二笔货到款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工程款给乙方;工程完成经过甲方确认并最终通过客户西北兴业公司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30%的验收款;剩余合同金额10%的款项作为质保金在工程完成,经过甲方确认并最终通过客户西北兴业公司验收一年后支付;4、付款形式电汇;5、竣工项目验收标准,以甲方要求及最终通过客户西北兴业公司验收为准;6、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或因工程质量验收未通过,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中节能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公司转账706,500元用于CG材料采购,于2020年1月3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公司转账706,500元用于CG材料采购。 三、2020年10月至11月,西北兴业公司(建设单位)、新疆浩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节能公司(施工单位)联合对案涉工程第一师阿拉尔市团镇供热节能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二团、三团、六团、七团、八团、九团、绿源镇、十团、十一团、十二团、十三团、十四团、十五团、十六团、青松建化等十五个工程点的竣工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结论:均为同意验收。2020年11月10日,中节能公司出具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确认表,确认合同外增加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详情载明如下:甲方为中节能公司,工程地点在农一师14团、10团锅炉房,施工单位***公司,增加彩钢房12平米一间、18平米一间、25平米一间、大门一樘,共计91,500元,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中节能公司印章;同日,中节能公司出具竣工验收结论,载明如下:工程名称为第一师阿拉尔市团镇供热节能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工程地点为农一师2团、3团、6团、7团、8团、9团、10团、11团、12团、13团、14团、15团、16团、电化厂、绿源镇,施工单位新疆乌苏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开工日期2019年10月22日,竣工日期2020年10月29日;14套Z字折返梯、15套站房、15套条架、15套电源线、15套桌椅档案柜均符合要求,验收结论为初验合格,***(签字),中节能公司印章。 四、2020年11月,西北兴业公司委托新疆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事务所审核第一师阿拉尔市团镇供热节能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工程结算。该所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工程结算审查书》,审查结论为:施工单位(中节能公司)送审价1025.532294万元;建设单位(西北兴业公司)审定造价:676.719205万元;核减额为348.813089万元;核减率为34.01%。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原告***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土建建设安装确认单》《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确认单》《验收结论照片》等证据,有被告中节能公司向法庭方提供的《汇款凭证》《合同》《工程结算审查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节能公司将其中标项目第一师阿拉尔市团镇供热节能环保设施建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项目中建设16间分析小屋及配套设施等投标文件内项目交于***公司进行施工,原告按照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后经包括被告在内的四方进行了验收,并由被告作出竣工验收结论,确认原告竣工的案涉工程均验收合格,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355,000元,即平均每间造价为147,187.5元(2355000元÷16)。合同签订后,***公司实际完成案涉项目中分析小屋及配套设施为15间,中节能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413,000元(706,500元×2)。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确认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外增加工程造价为91,5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299,312.5元(2,355,000元-147,187.5元+91,500元),实际支付1,413,000元,尚欠付886,312.5元(2,299,312.5元-1,413,000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3.85%的年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竣工的案涉工程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故利息计算的起止日应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2年4月18日,即被告应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48,426.65元(886,312.5元×3.85%/年÷365天×518天)。被告还应参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以886,312.5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6,312.5元、逾期付款利息48,426.65元,合计934,739.15元,并参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以886,312.5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6元,减半收取计65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8元,由原告阿拉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中节能天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54元(同上述义务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