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02民初2154号
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塔城北路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23079474XG。
法定代表人:姜正学,系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5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勇,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乌苏市。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告: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0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23079129OR。
法定代表人:王延帅,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5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系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被告:魏俊来,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今日花苑二期项目经理,住乌苏市,联系电话:152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政,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XXXXXXXX。
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苏市沂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俊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96元,合计121元,由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21元)。
审 判 员 程诗娟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张丰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