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姜正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乌劳人仲字(2021)9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依 里  夏 提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朱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