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民抗1号 抗诉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塔城路033号。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申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分民(行)监[2020]6542000000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乌苏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学 琳 审  判  员  阿 赛 尔 审  判  员  古尔巴尔登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帕 丽 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