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5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C945室。
法定代表人:周喜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何,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盛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A座401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经理。
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盛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盛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值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盛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盛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