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6执46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2019)京0106民初37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38158.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38158.3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8元,减半收取计4234元,由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1元(已交纳),由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经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设有开户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产,无房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开户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不在工商登记地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7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驰
书记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