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7997号
原告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隆华公司)与被告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航之行公司)、王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隆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春阳,被告路航之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王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世隆华公司具备承包抹灰面油漆、墙面粉刷防粘贴涂料项目的资质,虽世隆华公司与路航之行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王晓芳与张春阳的短信记录及王晓芳出具的《说明》以及世隆华公司实际进行施工的情况,本院对世隆华公司主张的路航之行公司将顺四条18-20号楼平房路、横三条中段及周边小巷、顺五条标段抹灰面油漆、墙面粉刷防粘贴涂料项目分包给其的主张予以采信。世隆华公司已实际施工完毕,路航之行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关于路航之行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数额,虽路航之行公司曾与张春阳达成一致意见,给付30万元工程款,但结合张春阳与王晓芳的短信记录,及《说明》的内容,本院对张春阳主张的该30万元合意的前提是钱款给付给张春阳个人予以采信,双方并未对如系二公司间进行结算的结算金额达成合意,故路航之行公司应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营街道办事处审定的工程造价与世隆华公司进行结算,此前双方短信记录中提及8.29%的管理费,现世隆华公司同意在结算款中扣除该笔管理费,本院不持异议。虽给付30万元工程款合意的前提是钱款给付给张春阳个人,但不影响张春阳代表世隆华公司与路航之行公司达成了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的效力,故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2月5日。世隆华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世隆华公司要求王亮对路航之行公司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铁营街道办事处、发包人)与路航之行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为:2015第二批胡同街巷工程施工招标第三包:顺四条18-20号楼平房路、横三条中段及周边小巷、顺五条标段;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签约合同价为1773605.66元(以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结算评审金额为准)。后,上述工程中的抹灰面油漆、墙面粉刷防粘贴涂料由世隆华公司施工。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7年5月向路航之行公司支付上述工程工程款581639元、775517元和76241.48元,庭审中,路航之行公司表示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 2018年10月28日,路航之行公司出具《说明》1张,载明:2018年10月28日,路航之行公司因业务原因,承诺在2019年春节前支付张春阳30万元。在路航之行公司的公章上签有“王小方”的姓名。庭审中,路航之行公司对《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该说明是东铁营街道的杜哲明让其出具的说明,其是为了不破坏合作关系被迫出具的,抹灰面油漆、墙面粉刷防粘贴涂料工程也是东铁营街道的杜哲明分包给世隆华公司的,路航之行公司同意从收到的工程款中拨出该部分工程款,但对具体金额不同意,路航之行公司认为工程款应为10万元。 庭审中,世隆华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张春阳与路航之行公司王晓芳的短信记录,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王总,你好!……合作一事你我心里很清楚,当初去你办公室,你说前期费用,我们自己承担,剩下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以后通话也说过这样的话,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开始进行的合作。年前你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开发票的事,也是说把前期的发票扫描复印件提供给我们。该我们承担的费用按比例承担,然后我们开具发票。后来你又让我和刘海彬谈。你们又提出了一个不按前期费用按管理费计算了。……我要交8%管理费还要开发票,还要扣掉我7%的利润……王总第一次见面觉得你是一个非常爽快的人,说街道没跟你们签合同,我们暂时也不能签。但思路是我们承担前期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开始认真的干这个活。现在你们变来变去变成今天这种情况了,我们绝对承担不了,不能不挣钱,反倒亏钱。……专业分包,管理费应该是多少?这行业是有规矩的。……2016年4月,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王总,您好!街道让我直接联系您,去年的合作,您这里收9个点的管理费,我们开发票,是这样吧?!2016年4月6日王晓芳回复:早已交代妥当,直接与财务联系。2016年4月7日,王晓芳给张春阳发短信,内容为:8.29。2016年5月18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王总,自4月7日我们之间定下扣8.29管理费,我们开发票后,我们小谭与你们小杜一直沟通预付款事宜,直到前天我问起此事后与小杜沟通,今天她告诉我你们财务规定,要等最后确定工程量才给我们工程款,希望您能过问一下此事,预付款和最后结算款是两回事,你们拿到预付款了,就该把我们这部分给我们,麻烦您了。王晓芳回复:了解下情况。2016年5月26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王总,您在忙吗?我们拟了份合作协议,交给海滨了,您看看,有什么意见告诉我们。王晓芳回复:此项目合同有禁忌地方,只因为你与相关负责人有关,望你考虑周全。张春阳回复:我们应该属于专业分包协议,不同于一般转包协议,所以应该不违法大合同吧?2018年7月19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王总,三年了,我们没拿到一分钱,您看看47万的工程款,除掉管理费什么的,你们什么时候能把款给我结了?请给我个明确答复,谢谢!2019年1月2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我现在有点事急需用钱,您看那笔钱能早点还给我吗?谢谢!2019年1月9日,王晓芳回复:你好~把你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发过来。地址~……路航之行公司收。张春阳回复:谢谢王总,不是打我个人账户吗?我今天先安排把资料发给你们。王晓芳回复:不可以个人账户,我公司律师起草修改合同内容。张春阳回复:王总,30万是给我个人的钱,欠条也是这么写的,若公司对公司,涉及税款肯定不是30万了。王晓芳让张春阳联系路航之行公司律师。张春阳回复:合同款这些我们不能接受,这样我们就更亏了,原来是47万的工程款,减8.29管理费,我们开发票的方案。1月15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王总,我那天把资料发给张律师了,我再联系他,没有回复,麻烦您过问一下吧,谢谢您。王晓芳回复:合同价款我们30万,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是不可以的,原敲定是25万,后经协商定30万,根本不存在47万这个价款。张春阳回复:当时我和领导们说同意30万,是不含发票的,您给我写的条子也是直接给我的,若这30万现在走公司账户,就要开发票,就要出现税费了,我又接着亏了啊,您能承担点税费吗?……1月21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我想您说签合同也是个补签合同,不影响付款的。王晓芳回复:这个要按照合同制度及财务制度执行。1月29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您存档的补签合同我们随时配合您补签。王晓芳回复:写欠条时在什么状态下,大家都非常清楚,当初我就不情愿写,因为我之前的官司没解决,对方恶意捣乱,我在反起诉他们,想等彻底解决后再按程序拨款,我只能与别人借钱给你,但是人家也有条件要求我执行,按照律师规范必须走合同程序,你有问题或者沟通此事与我公司法务张律联系。1月31日,张春阳给王晓芳发短信,内容为:王总,再过两天就过年了,按照约定,春节前还款30万,从1月9号您联系我说签份合同,我也在积极配合您,营业执照分别给了律师,原件也快递给您了,但是到现在也没看见您说的合同,我已明确告诉您,合同不过是补签的合同,不影响您还款,也不能作为不还款的理由!换位思考一下,47万多的工程款,只给我30万,三年多来,一分钱没拿到,还要在精神上小心翼翼地哄着您,受到电话被一年左右时间的被拉黑等不平等对待。这一切,更多的是看在领导的面子。……还款欠条是您写的,就要执行,不要再找理由了,若这两天还不能还款,春节后一切将失去控制……王晓芳认可该短信系与其手机号之间的记录,但该手机号系办公的公用手机号,短信是为了维护和街道的关系才发的。 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营街道办事处调取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显示:东铁匠营街道2015年胡同街巷环境整治工程结算审核的工程造价为4218983.24元,其中东铁匠营街道2015年胡同街巷环境整治工程——第三包的审定金额为1524829.68元,“抹灰面油漆墙面粉刷防粘贴涂料”项目顺四条18-20号楼平房路的审定金额为131887.21元、横三条中段及周边小巷的审定金额为184538.32元、顺五条的审定金额为161339.55元,合计477765.08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世隆华公司提交若干中标通知书,显示其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中标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招标的小广告防粘贴工程,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 另查,路航之行公司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工商登记股东为王晓芳。路航之行公司现注册资本600万元,经查询工商档案,已实缴出资600万元,路航之行公司现任股东为王晓芳、王亮。
一、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38158.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38158.3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8元,减半收取计4234元,由北京世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1元(已交纳),由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娟
书记员  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