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45-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178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车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