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莫积颜诉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45-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178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车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