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518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麦艳芳,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福乐巷3号11座1梯502,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清,广东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梅华西路2178号一、二层(尙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289B。
法定代表人:杨快。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麦艳芳诉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35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40××××9133、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6230××××0776银行账户存款150667元及申请人麦艳芳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座××梯××房【权利证号:粤(2019)佛高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麦艳芳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40××××9133、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6230××××0776银行账户存款150667元,及申请人麦艳芳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座××梯××房【权利证号:粤(2019)佛高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麦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封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40××××9133银行账户存款150667元的冻结;
二、解封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6230××××0776银行账户存款150667元的冻结;
三、解封申请人麦艳芳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座××梯××房【权利证号:粤(2019)佛高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智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