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成发涂料批发部、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166号
申请人:南通市崇川成发涂料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恒成楼4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02MA1RYUT569。
经营者:李洪杰,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江苏弘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成,江苏弘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33号之20第一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C16Y1E。
法定代表人:姚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梅华西路2178号一、二层(尚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289B。
法定代表人:杨快,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南通市崇川成发涂料批发部与被申请人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461931.33元。担保人提供保全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461931.33元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193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另附清单)。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小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涛
书 记 员 叶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