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执87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龙会明,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冬梅,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梅华西路2178号一二层(尚雅苑)。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28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杨华强,男,汉族,1990年0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402执8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