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执87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龙会明,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冬梅,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梅华西路2178号一二层(尚雅苑)。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28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杨华强,男,汉族,1990年0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402执8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