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群海商贸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执8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群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铁炉北路133号6栋2单元1102房。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6655789XB。
法定代表人:梁金海。
委托代理人:杨伟高,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土旺,珠海群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178号一层二层(尚雅苑)。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28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群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402民初256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珠海群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402执828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