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830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振华,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王宏伟。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梅华西路2178号一、二层(尚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289B。
法定代表人:杨快。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娄鸿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