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459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33。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尚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9B。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香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阳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