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459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33。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尚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9B。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香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阳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