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执9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正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金鸡路306号2栋4楼410。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MA510TXN4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梅华西路2178号一、二层(***)。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3289B。
法定代表人:杨快。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正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正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园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402执9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