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10078号
原告:***,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西园后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立(原告丈夫),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西园王厝东区。
被告:***,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住闽清县。
被告: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下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0862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第一、二、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3395560D。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树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立、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3月9日到庭,确认同意由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1万元保证金后解除对肇事车辆的保全措施。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即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
本院认为,***同意由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相应保证金后解除保全,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了相应保证金,本院对肇事车辆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所作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