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22民初2613号
原告:福州君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国优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下道**/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君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福州君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君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君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福州君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