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沙县京盛建材有限公司、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244号之一 原告:沙县京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22TRU18,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渡头新村21号。 法定代表人:**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县区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下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08627R。 法定代表人:陈在和,董事长。 原告沙县京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沙县京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5764元。原告沙县京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沙县京盛建材有限公司以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县京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沙县京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