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7民初35号
原告:沙县永禄土石方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3DX9Y1T,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长泰南路2号华山小区15幢402室。
经营者:罗淑娟,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被告: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17308627R,住所地福建省福仓山区**北路12号万事兴大厦2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在和,执行董事。
原告沙县永禄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沙县永禄土石方工程队诉讼请求为要求:1.判令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及资金被占用利息925.51元(自2021年10月11日计至2023年1月10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至实际付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州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沙县永禄土石方工程队于2023年1月12日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沙县永禄土石方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县永禄土石方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计161.50元,由沙县永禄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