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织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64988D。
法定代表人:费武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朝阳,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敢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96495538H。
法定代表人:陶力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签订协议当日履行1000000元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5执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