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费武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陶力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本院对保全财产暂缓处置,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5执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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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