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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

广德长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822民初3873号 原告:广德长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德长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广公司)与被告浙**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与华昌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100513.4元(以100513.4元为本金,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长广公司经营范围为烧结煤研石(页岩)多孔砖等材料,华昌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等,***是华昌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7月至10月底华昌公司、***在长广公司处购买多孔砖,于2018年7月份预付货款1000000元给长广公司。2018年10月底长广公司因政策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10月28日止长广公司供应给华昌公司多孔砖计人民币828352.91元(具体见***于2018年10月31日签名确认的清单),余款171647.1元的多孔砖无法供应。华昌公司、***多次要求长广公司退还余款171647.1元。2018年1月26日,由于长广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失误,退给了华昌公司、***272160.49元(打入被告***个人账户),多退了100513.4元,此款华昌公司、***应当返还给长广公司,长广公司多次要求华昌公司、***返还此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华昌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诉讼相关事实不真实,***不是华昌公司的员工,而是本案长广公司的业务员。2、长广公司退还给***余款27267.49元是***和长广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原因是长广公司和华昌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长广公司无力继续供货构成违约,后续违约相关事宜,以及继续供货给华昌公司由***全权负责,所以长广公司才将订货余款给付给***。双方在2018年11月26日有一份双方合议的承诺书,原件在长广公司手上。3、关于后续继续供货相关义务已经由***与华昌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相应的***货款并没有退还给华昌公司,而是以履行合同义务供应多孔砖,抵消了该部分退款。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供货明细单未经华昌公司对账,无法证明其证明对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具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其证明对象。被告华昌公司、***提交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3、4、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7月5日,经***介绍长广公司与华昌公司签订《新型墙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华昌公司在长广公司处购买15000立方,总金额4650000元的煤矸石、多孔砖,供货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开始长广公司分批送货,具体时间及数量以华昌公司电话或传真通知为准,送货至华昌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双方共同验收,数量验收方式为双方在华昌公司施工现场逐车查点数量,查点数量确认无误后,由华昌公司专职售货员在长广公司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货款支付方式为先打款,后发货,第一次先预付1000000元,合同还约定供需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在该合同长广公司委托代表处签字。合同签订后,2018年7月5日及2018年7月6日,华昌公司分两次共计向长广公司转账支付预付款1000000元,长广公司依约向华昌公司履行部分供货义务后,2018年10月底因政策原因停止经营。2018年11月26日,长广公司向***账户转款272160.49元,备注为退货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当事人应对相关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对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并非华昌公司员工,长广公司亦未转账至华昌公司账户,长广公司诉请华昌公司返还不但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长广公司与华昌公司系买卖合同相对方,***系该合同项下长广公司的委托代表人,长广公司基于与华昌公司买卖合同关系起诉***返还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德长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广德长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