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臧桂旺诉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901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