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329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北京文物古建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