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1民初1744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309429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05号1层102。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云南省邵通市人,现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军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莹莹
书记员 杜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