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901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霍晓娟,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如,男,1968年8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成远,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