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860号
被告:**,女,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桧溪镇******社3号,身份证号:5321261988********。
原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309429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05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计29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