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2执5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82-90号1层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5802870948D。
法定代表人:孙哲
被执行人: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太和北街19甲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84175807G。
法定代表人:付铁汉
本院在执行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8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未发现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本院保险、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英姿
审判员 姜宇晴
审判员 张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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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隋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