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7017号 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芦各庄村***1号1号楼2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094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仓上小区商业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185216。 法定代表人:**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跨世纪公司)与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顺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跨世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义建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跨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80670.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58651.5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一家具有专业分包资质的建筑公司,被告为一家国家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原被告之间就多个项目从2013年开始合作。曾就被告的**项目、绿友项目、**项目、海纳川项目等进行施工。双方就上述项目均办理完毕结算。其中**项目防水工程及海纳川项目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建设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其中对付款时间、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做了约定。原告上述施工项目共计结算金额为6014106.01元,被告只支付了2410435.1元,并于2021年4月2日给原告60万电子商业汇票以抵付工程款。但到期后在原告提出付款请求后被拒绝支付。其中10万元原告以票据纠纷诉讼至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因此在本案中扣除1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03679.91元。按双方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按此约定,被告应付原告违约金共计:1317830.4元,现原告调整为违约金按欠付本金30%计算为1051101元。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危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顺义建筑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主张的半壁店**项目的工程款我公司已经全部付清,不存在欠付的情况。2.原告参与我公司不同时间段的不同分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并签订有专业分包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行为,不应同案或者一案处理。3、我公司下属分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有自己的人员,办公场所、资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顺义建筑公司(承包人)与跨世纪公司(分包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国际国内产品展示生产车间等6项(东方**建筑五金国际产业园)防水工程1#-2#楼,工程地点为顺义新城第x街区,工程规模19706平方米(以下简称**项目)。签约合同价为:固定综合单价1754482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分包人进场开始施工,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量的30%工程款作为预付款,本工程完工后30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量的30%工程款,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竣工验收单日期为准)30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量的3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向分包人一次付清。付款时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等额发票。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于验收合格日期后开始计算(以竣工验收单日期开始计算)5年后30日内一次结清。24.1.4承包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顺义建筑公司(承包人)与跨世纪公司(分包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联合车间等4项(车架项目),工程地点为顺义区x镇x产业基地,工程规模20343.65平方米(以下简称海纳川项目)。签约合同价为:固定综合单价479370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30%工程款,主体结构完工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30%工程款,2016年10月30日前,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3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向分包人一次付清。付款时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等额发票。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于验收合格日期后开始计算(以竣工验收单日期开始计算)5年后30日内一次结清。24.1.4承包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顺义建筑公司(承包人)与跨世纪公司(分包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园林机械产品扩产项目和非公路用机动车扩产项目(以下简称绿友项目),工程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镇兆丰产业基地,工程规模692044元,签约合同价为:固定综合单价692044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30%工程款,主体结构完工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30%工程款,2016年10月30日前,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3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向分包人一次付清。付款时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等额发票。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于验收合格日期后开始计算(以竣工验收单日期开始计算)5年后30日内一次结清。24.1.4承包人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就**项目,跨世纪公司提交了结算单证明该项目剩余工程款2864273.31元未支付。其中,2017年12月21日结算单显示防水工程款总计金额3830565.44元,还款后欠款金额2520565.44元。2019年1月25日结算单显示防水工程款总计金额42000元。2020年10月15日结算单显示总计金额207900元。2022年4月23日结算单显示总计金额193807.87元。顺义建筑公司认可上述结算单的真实性,但称该项目还有一张50万元和一张5万元的汇票,应予以扣减,并提交了结算单证明其公司汇票还款的情况。其中2017年12月21日结算单显示防水工程款总计金额3830565.44元,还款后欠款金额2520565.44元,后甲方签字栏有“***”签字,乙方签字栏有“***”签字,2021年12月还款50万元汇票,后欠款金额、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栏均为空白。2020年10月15日结算单显示总计金额207900元,2021年11月8日还款100000元,后甲方签字栏有“***”签字,乙方签字栏有“***”签字,2021年2月22日还款50000元汇票,后乙方签字栏为空白。跨世纪公司对2017年12月21日结算单中50万元汇票、2020年10月15日结算单中50000元汇票均不认可,对其他内容予以认可,亦认可2021年11月8日还款100000元,2015年12月15日结算单中的欠款已经汇总到了2017年12月21日结算单中,并称50000元汇票并未明确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其公司是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的,50万元汇票没有承兑。顺义建筑公司认可50万元的汇票没有承兑。 就海纳川项目,跨世纪公司提交了结算单证明该项目剩余工程款164198元未支付。顺义建筑公司认可该项目欠付164198元工程款。 就绿友项目,跨世纪公司提交了结算单证明该项目剩余工程款433382.6元未支付。其中,2014年12月24日结算单显示经手人为**,材料费、人工费等总计金额258897元,后落款甲方经手人签字处有“***”签名。2015年12月29日结算单显示总计金额为168132.2元,2018年2月13日还款34508.4元,欠款133623.8元。2016年12月29日结算单显示材料款总计金额52475元,2020年1月还款11613.2元,欠款40861.8元,后甲方签字处有“***”签字。顺义建筑公司认可2015年12月29日和2016年12月29日结算单的真实性,亦认可2014年12月24日结算单中签名的人员是其公司的,但称该结算单原件只有一份,其公司手里没有原件,该结算单中的钱款没有支付过。顺义建筑公司提交了2015年12月29日结算单证明该项目2021年4月2日还通过汇票还款50000元。上述结算单中表二显示还款日期2018年2月13日,还款金额34508.4元,欠款金额133623.8元,后甲方签字栏有“***”签字,乙方签字栏有“***”签字。还款日期2021年4月2日,还款金额50000元汇票,欠款金额、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栏均为空白。跨世纪公司不认可该结算单中还款日期2021年4月2日50000元汇票的真实性,对其他内容予以认可,称该50000元汇票并未明确支付的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其公司是从总的结算金额中扣除的。 跨世纪公司主张其公司承接了顺义建筑公司马坡、**户等地的散活,是一些零散的维修,由于都是小活,双方未签订协议,2014年1月24日顺义建筑公司进行了结算,因此要求顺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提交了2014年1月24日结算单予以证明。该结算单显示供货商或分包单位名称为***,马坡门卫防水、别墅防水维修、半壁店临建等合计18817元,后甲方经手人签章处有“***”签名。顺义建筑公司认可该结算单的真实性,称都是一些零散的维修,具体干了什么不知道,但结算单中甲方经手人签章处的***是其公司的人,是直属二公司的负责人。 就上述工程款项,顺义建筑公司提交了付款明细、付款凭证、《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园林机械产品扩产项目和非公路用机动车扩产项目》、北京海纳川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联合车间等4项(车架项目)》、《1#职工宿舍楼(公租房)等6项(职工宿舍及配套设施用房)(***一期)》等,证明其公司不欠付跨世纪公司工程款,跨世纪公司参与其公司不同时期的建筑施工项目并分别签订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跨世纪公司的请求事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和行为产生的,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不应当与本案共同审理,虽然都是和其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认为应该分开起诉,且除了**项目外,跨世纪公司主张的其他项目的工程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跨世纪公司认可与其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顺义建筑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其公司无关,并称涉诉所有项目是其公司与顺义建筑公司连续不断进行的,顺义建筑公司出具的50万元汇票和两个5万元的票据并没有表明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还款也是连续进行的,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顺义建筑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显示把其中一张5万元的汇票标注在了绿友项目中。另,跨世纪公司提交了(2022)京0113民初8210号及82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顺义建筑公司给其公司的两个5万元的承兑汇票因到期无法承兑,其公司通过票据纠纷解决,可以看出其公司一直都在***建筑公司主张权利,顺义建筑公司也一直在付款,本案并没有过诉讼时效,且其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已经扣除了上述判决书中的10万元,扣除后尚欠工程款3380670.91元。顺义建筑公司认可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但称其公司给付的60万元票据均是支付的**项目的工程款,票据背书转让后视为其公司完成了款项支付,其中10万元已经进行执行程序。 跨世纪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24条24.1.4违约条款约定,顺义建筑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其公司垫付了工程款,还借了高利贷,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因此顺义建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由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其公司自动调整并按照欠付本金的30%主张的违约金。顺义建筑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称除了**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应支付,跨世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和数额过高,法院应予以调整。 另,跨世纪公司、顺义建筑公司均认可绿友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是2015年年底,海纳川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是2016年4月,**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是2017年年底。绿友、**和海纳川三个项目除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应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绿友项目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20年12月底,**项目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22年12月底,海纳川项目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21年4月后,且绿友、**和海纳川三个项目以及小工程均在顺义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在本案中,跨世纪公司与顺义建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跨世纪公司、顺义建筑公司均认可海纳川项目顺义建筑公司欠付164198元工程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虽然顺义建筑公司提交了结算单证明绿友和**项目汇票还款的情况,但汇票还款记录后乙方签字栏均未有跨世纪公司的签字确认,且顺义建筑公司与跨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多个项目工程,2021年的承兑汇票并未明确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故本院对顺义建筑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就**项目,顺义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2864273.31元未支付,就绿友项目,顺义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433382.6元未支付,其他工程款18817元未支付,扣除(2022)京0113民初8210号及8211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的10万元,共计剩余工程款3380670.91元未支付。对于50万元承兑汇票,跨世纪公司、顺义建筑公司均认可该50万元汇票没有承兑,故本院对于顺义建筑公司已完成款项支付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顺义建筑公司主张的除**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一节。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绿友项目2016年12月29日结算单显示顺义建筑公司2020年1月还款11613.2元,后甲方签字处有“***”签字,顺义建筑公司提交的2015年12月29日结算单亦显示其公司将2021年4月2日的汇票标注在了该项目中。此外,顺义建筑公司与跨世纪公司之间存在绿友、海纳川等多个项目工程,顺义建筑公司所述的通过汇票还款的2021年汇票均未注明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现跨世纪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其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顺义建筑公司应向跨世纪公司支付工程款3380670.91元。 对于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具体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逾期付款需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而顺义建筑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客观上给跨世纪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对于违约金数额,顺义建筑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跨世纪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跨世纪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约定、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80670.91元; 二、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15元,由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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