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物业管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2628号
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82-90号1层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30号(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物业管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跨世纪**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