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249号

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勇,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同乐巷**。

法定代表人:潘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洞庭路**门面房**201/div>

负责人:黄光辉,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丽,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证据不足,现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8元,减半收取计1,350.9元(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450.9元),由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0元。

审  判  员   罗   双   辉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热汗古力·多力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