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701民初336号
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博乐市团结路(热力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7T35K81。
经营者李世霞,女,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博乐市南城君御公馆*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135XX****XX。
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同乐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576224699J。
法定代表人潘静,联系电话153XX****XX、151XX****XX、0909-229****。
本院受理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3元,由原告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  曹瑞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