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博乐市北京路同乐巷103号。
法定代表人:潘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博乐市南城区9号楼(金马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92735元,未执行到位405770.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证券、不动产、工伤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工业用地及地上附属物可供执行,经过评估确定评估价格为9983706元。2021年5月13日在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征询竞买人。2021年6月14日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2021年7月4日已7986964.8元起拍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2021年8月3日申请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以物抵债。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以物抵债请求。以7986964.8元的价格将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博乐市南城区金马物流园内的工业用地及地上附属物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道朱力加尼丁
审  判  员   帕    木
审  判  员   刘  美  岚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刘  建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