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潘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01月0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7741.20元,未执行标的457741.20元,执行费1097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2年1月7日、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不动产,查到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建设用地9亩,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确认评估价为918000元。并已918000元作为拍卖起拍价进行了拍卖,经一拍买受人博乐市睿晟商贸有限公司已918000元购得;因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该案款经分配后本案分的400000元。本院还到社区对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查到其他财产线索。通过以上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22年5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疆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701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
审判员 艾 开 来 木
审判员 刘  美  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古  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