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1119号
原告:吕金国。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国诉被告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金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7元,减半收取2,523.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