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扬州建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世纪盛经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绿景城2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绍兴市世纪盛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外五云米行街。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龙。
上诉人扬州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企业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扬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把本案移送扬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扬州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市世纪盛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雇员受害赔偿之诉。本案原审被告绍兴市世纪盛经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绍兴市越城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