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浙江荣业建设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4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绍兴县平水镇,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和上诉人住所地绍兴县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本案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被上诉人***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