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执184号
申请人执行人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64388362N,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南城区新工业园区横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晓玲,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执行人博乐市***物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655284986,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小营盘镇养鸡场以南,法定代表人黄红伟,联系电话150XXXXXXXX。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物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183970元,已执行65563.35元,未执行118406.65元。现对被执行人博乐市***物肥有限公司在工商、房产、车管、银行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博乐市***物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博乐市***物肥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瑞恒
审 判 员 刘美岚
审 判 员 帕 木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常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