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华盛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源县东博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239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盛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机电区22栋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源县东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则新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武青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青辉,男,1987年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师英池,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合作区北京路农贸市场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武青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博乐市南城区新工业园区横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盛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武青辉、师英池、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源县东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2,454.3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武青辉、师英池、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源县东博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86,591.3元(其中案款282,454.3元、执行费4,13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