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疆万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702民初202号
原告: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南城区新工业园区横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万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五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丁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铁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