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博乐市建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2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W665G9Q。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XX,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64388362N。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申请人:博乐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80P3G59。
法定代表人:武XX。
陕西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博乐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博乐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0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071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博乐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博乐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已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乐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博乐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0713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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